解析:
职务侵占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中的从业者,凭借职务之便,对本单位所拥有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
对于此类犯罪,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如下:
犯下职务侵占罪的罪犯,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对于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的罪犯,亦享有减刑的权利。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四类刑罚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在上述四种刑罚之内的犯罪分子,不论其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还是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皆可获得减刑。
减刑申请可由罪犯本人或监狱管理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