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醉驾的案例之中,若交警部门已着手为嫌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那么至检察院处亦应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处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相对较为轻微的强制措施之一,许多涉嫌犯罪或被告人均会选择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之后,立即寻求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帮助,以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针对醉酒驾驶这一特定行为,并未设定专门的取保候审程序。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时,应主要遵循以下两种方式及程序:
首先,在拘留期间,应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递交,如有可能,还需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可在逮捕决定作出前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此时则需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检察院,同时与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途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但其实际效果却远胜于第一种方式。
原因在于,若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不得不释放嫌疑人并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因此,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应仅仅依赖于向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而应更加重视并灵活运用向检察院申请的方式,从而有效提升取保候审的成功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