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私自挪用公款或收取回扣并不等同于职务侵占行为,而应视为收受贿赂的违法行径。
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雇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倘若滥用其职务赋予的优势地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收取形式各异的回扣、手续费,且将其据为己有的,则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予相应的刑罚惩戒。
反之,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任然在处理经济事务时,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受各类名义下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者,则将按照受贿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