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一个关键性问题,那便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金额是否会受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影响,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肇事方与受伤人员所涉及到的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因此,责任人有义务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伙食补贴以及陪护费、事故引发的交通费用等进行赔偿,若导致伤残,还需承担伤残赔偿金及法院判决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然而,对于车辆投保了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在上述赔偿项目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医疗费用方面,保险公司仅负责赔偿国家基本医疗目录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以及正常、合理的检查费用。
其次,除了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自费药物部分之外,受伤人员正常且合理的索赔请求通常都会被纳入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但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则不予承担。
因此,受伤人员在要求赔偿时必须确保其申请的项目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会予以赔偿。
最后,此类事故应由交警部门确认事故责任,若肇事方负全部责任,亦应对合理的赔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方可尽快解决纠纷。
如受伤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可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根据投保情况,个人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少,主要集中于治疗过程中的自费药物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