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之立案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须怀揣非法占有之心,将本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务或他人遗落或掩埋之物品,强取为自身所有;
其次,行为人所侵占之财物价值须达到人民币二万元(含)至二十万元(不含)之间;
最后,行为人所侵占之财物总价值需达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以上。
侵占罪,系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之意图,将本应由他人代为保管之财物、他人遗失之物品或他人掩埋之物品强行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经催告仍拒不归还者,由此而触犯刑法所规定之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