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被盗财物持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文件,我们将依据此价格证明文件来判定其价值;
如果没有保存有效的价格证明文件,或者依据此证明文件所评定的盗窃金额显然存在不合理性,那么我们将会依照相关法规条例,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2.对于盗窃外币的情况,我们会按照盗窃发生当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发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将其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计算;
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并未公布相应的汇率中间价,则我们会参照盗窃发生当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将其折算为人民币;
或者是参考该货币在境内银行以及国际外汇市场上对美元汇率,然后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针对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案件,如果能够查证盗窃物品的具体数量,我们将按照实际查证到的数量来计算盗窃金额;
然而,如果无法查证盗窃物品的具体数量,我们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算:
首先,以盗窃发生前六个月内的平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行为发生后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平均用量,从而推算出盗窃金额。
其次,如果盗窃发生前正常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我们也将采取类似的方法,即以正常使用期间的平均用量,减去盗窃行为发生后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平均用量,从而推算出盗窃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