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向金融借贷机构申请授信并达成借款合同时,若后者未能履行及时发放贷款之责任,即构成对合约协议的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有权依法要求贷款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法律责任,如因违约行为给借款人带来经济上的直接损失,贷款机构亦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此外,贷款方未能依照借款合约中所确定的日期以及具体金额来履行供款义务,从而导致借款方受到资金损失的情况下,也应依法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