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类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事务范畴,其诉讼过程中通常不会出现对原判定性做出重大改变的情况。
这主要源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是遵循“不告不理”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两大原则,这意味着除非出现新的、尚未被法庭获知或采纳的证词和论点,或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模糊地带,否则二审法院并没有权力直接对原判进行改判。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而原告对此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那么他们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往往是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离婚。
然而,这种上诉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