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企业作为债务方所建立的债权关系中,企业债权人是指拥有向公司提出特定要求的权利的主体。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债权人可以被划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等多种类型。
其中,主动债权人是指与公司之间存在契约性质的债权关系的债权人;
被动债权人则是指并非出自债权人本意,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被动产生的债权;
社会债权人则是代表着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类主体;
最后,公司债债权人则是指通过购买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从而对公司享有债权的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