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法律制裁。
具体而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若行为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依照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2.当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行为人若非法剥夺、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甚至实施了诸如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时,应依照非法拘禁、非法控制、故意伤害、侮辱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3.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同时,还存在着强奸、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多种犯罪行为,那么这些罪行将会被合并处罚。
4.如果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将其再次出卖的,应当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5.如果行为人在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进行虐待,也不影响到对其的救助工作的话,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而如果行为人尊重被买卖妇女的意愿,且不阻碍她返回原居住地的话,也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