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第三顺位继承人并无继承遗产之资格。
原因在于国家法律中仅明确了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相关事宜。
换言之,当继承事项发生时,应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次接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