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中的取保候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仍需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工作,而不得有所间断。
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员不应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时,应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期间,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也不能因此而停止。
同样地,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员不应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也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必须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