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内的再审案件,将必须另行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
若该案最初立案时属于第一审案件,那么在进行再审时应依据第一审的审判程序展开;
相应地,所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当事人均可享有上诉权以及抗诉权。
而如果该案最初立案时属于第二审案件,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那么在进行再审时则应遵循第二审的审判程序进行;
相应地,所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即为最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