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在监狱环境下表现出积极的悔过态度以及立功等方式,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所谓减刑,即指那些经法律程序被判定需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通过监狱管理机构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然后由法院依法做出减轻其原定刑罚的刑事司法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生了诸如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等重大立功行为,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减刑。
然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