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负责搜集、整理、汇报对社会政治安定及治安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情报信息;
2.有效地管控辖区范围内的实际人口情况;
3.对辖区内涉及重点行业、公共娱乐设施以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剧毒等高危物品的状况进行严格管理;
4.辅导、支持、监控辖区内各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内部安全;
5.积极推广、宣教、动员、指引公众参与安全防范活动;
6.处理因关联关系明确、案情简洁且一般无须采用专业技术侦查方式及跨越县级行政区域进行侦破的刑事案件,同时协助相关侦查部门侦破其他类型案件;
7.处理各类治安案件,调解各种治安纠纷;
8.参与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件、中毒事件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9.接收公众的报警、求助,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