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国国内销售商品交易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我们通常采取交付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当待售的标的物被交付出去的那一刻起,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和损坏就会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这其中如何精确地判定风险转移的时机,应当依据交付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如果合同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交付的地点,那么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其次,如果合同中并未对交付地点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判断:
对于支付货币的交易,我们可以在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完成交付;
而对于不动产等实物类别的交易,则应该在该物品所在的实际地点进行交付;
至于其他类型的交易,我们可以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完成交付。
最后,如果标的物需要通过运输方式进行交付,那么在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之后,标的物可能面临的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就会全部转嫁给买方。
当然,在所有这些规则的基础上,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双方都有权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