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追逐竞驶行为中的“情节恶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差异。
然而,通常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在道路上采取蛇形穿梭、高速追逐等方式行驶,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追逐竞驶”。
即使在追逐竞驶过程中没有导致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其超过法定速度限制、闯红灯、强行超越其他车辆、拒绝接受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足够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