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出离婚诉讼并进行调解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会议,那么调解的程序便无法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在收到传票后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仍拒绝到庭参与应诉,或者在经过公告通知后依然无法确认其行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程序同样无法适用。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将依法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当法庭审理结束后,若能够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便可以作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双方不适合离婚,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又开始了长达一年的分居生活,并且其中一方在此之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