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派出所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受理范围详述如下: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身处于派出所民警的掌控之中时,将会立即展开相关调查;
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前往派出所进行自首,那么派出所也会对此类情况进行受理;
再次,当有热心群众将涉嫌犯罪的人员扭送至派出所,公安机关同样会对此进行处理和调查;
另外,如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到了相关线索且该线索足以直接推动案件的侦破,那么此类案件也属于派出所的受理范围之内;
最后,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且派出所具备足够能力进行侦查办理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亦会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