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逃避侦查,乃是指即便司法机构尚未发现并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然而,对于已发生之犯罪行为,若行为人明知或理应知晓司法部门已经启动立案程序或者接收了相关案件线索,却依然没有选择主动投案自首。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阶段,抑或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均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