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对于第三人在履行该项债务中合法获得的利益,原则上享有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力;
当债权人接受了第三人所提供的清偿后,其针对该债务享有的债权也应当被合理地转移至第三方。
倘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此时第三人如果有合法利益于履行该债务,那么他们将依法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然而,根据债务的特殊性质、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仅能由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则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