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针对抢劫罪量刑的标准金额之规定,当抢劫数额达至人民币1千元以上时,法院可据此适当增加三个月的刑期以设定其基准刑罚;
若抢劫数额超越此标准,则从每增加150元至250元区间内,便可相应地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罚;
然而,若抢劫数额超过了1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每当增加1500元至2500元区间内,亦可同样地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罚。
二、关于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应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
其次,抢劫罪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采取现场暴力、威胁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手段的方式,从而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再次,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