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该阶段属于“终本案件”的范畴。
“终本案件”即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此举主要旨在针对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执行期内,尽管已尝试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但仍未能圆满完成本案的全部执行任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临时性的结案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