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情形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二、履行判决的被告还可以对案件申请再审吗?
按实际情况,即使已经履行判决,被告只要具有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来进行结案的情况,主要有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束执行程序,或者是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以及满两年的,而且确实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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