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有以下几个关键构成要素:
首先,犯罪客体是本罪侵犯的直接利益——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独立运营资格的机构的资金使用权及其产生的利益;
其次,犯罪对象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上述机构中的资金。
第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点包括:
行为人借由自身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机构的资金挪作他用,例如用于私人消费、对外借款等;
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即“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或者虽然未超出此期限,但是数额较高,且该款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最后,本罪的加害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特殊主体条件,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有独立运营资格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他们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机构的资金,并利用职务之便,仍然故意实施这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