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未能足额偿还其所欠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是在借款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但却发现借款人无法全额支付时,小额贷款公司务必以书面形式向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提出要求,并促使他尽快履行其担保义务,以保障债权的安全。
2.当同一笔贷款同时存在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来保护自身权益;
然而,如果通过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全部债权,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即要求保证人对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承担起保证责任,但是必须注意,不能够放弃对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追索权,而是应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如果同一笔贷款设置了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且每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经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同时向各个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4.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与抵押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依法处置抵押物;
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毫不犹豫地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