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轻微不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若涉及到的案件金额尚未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就不会被视为犯罪,进而不会被起诉;
第二,如果犯罪者通过信息网络犯罪获得的收益没有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同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不受起诉;
第三,如果犯罪者只是为某一位特定的人提供有关资金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则不必受到起诉;
第四,如果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犯罪所得,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五,如果犯罪者在主观上并不知道其他人正在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在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参与任何帮助行为,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六,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且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七,如果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者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并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八,如果犯罪者已经向受害人退还了所有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九,对于那些仍在就读大学的学生,只要他们能够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最后,如果犯罪者是民营企业家,并且愿意主动退还所有违法所得,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包括可能成为本罪主体的单位。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犯罪者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但却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再次,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犯罪者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