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法规明确指出,在处理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时应依法坚持犯罪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而言,犯罪地域通常指涉嫌实施犯罪的相关责任人所在公司或其他法人机构的注册地址。
此罪名的犯罪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机构内部的从业者,而非国家公务人员,因此,属于特定犯罪主体。
犯罪分子主观方面体现为在知晓所侵占财产为其所在单位所有的前提下,故意采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该财产。
此外,犯罪分子在主观意识中明知是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失物或埋藏物,却仍决定将其占为己有且拒不返还。
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欺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其所在单位的财产,即将公共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
然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否涉及到先期持有财产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机构的财产权益,其中既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也涵盖了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