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产进行装修费用和离婚处理时的分割问题,需要分为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
首先,若夫妻中的一方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收益如薪资、奖金等投入到装修工程中,那么这些资金便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夫妻另一方可无权向对方主张退还,只须跟随该套房产在离婚时进行相应的分割即可;
其次,若夫妻中的一方使用其个人婚前储蓄或者从娘家获取的资金进行装修,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退还请求,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装修支出总额进行折算后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