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法律范畴内,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其所引发的损失均需由涉案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其中也包括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与被其协助的罪犯。
换言之,只要是同谋共犯的情况,无论是在刑事审判还是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所有涉案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都是无法逃避的。
具体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一特定情形,对于此类罪犯通常采取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处理方式。
而这种处理方式的实现途径,往往就是通过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而言,积极主动地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不仅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争取从轻或减轻刑罚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