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如果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 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此外,领养孩子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领养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填写领养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民政部门会对领养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家庭情况、经济能力等,同时也会对被领养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生活状况、家庭背景等。如果领养人的申请通过了审查,民政部门会颁发领养证书,确认其领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