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传唤令下达并非必然意味着已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据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后仍拒不到案的,司法机关可依据调查或审判活动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以强制该犯罪嫌疑人尽快到案接受讯问。
若需要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的,亦可在拘传之后依法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拘留。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不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可以被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地点,或者至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工作证件,即可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详细记载。
同时,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
如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时,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充足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