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认定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当其遭受限制消费措施之后,不得实施以下任何形式的高消费以及超出生活与工作必要范围的消费行为:
首先,不允许选择乘坐交通工具的豪华舱位(如飞机的商务舱或头等舱、列车的软卧车厢、轮船的二等高级别舱等);
其次,禁止在各等级星际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端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活动;
再次,严禁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此外,也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作为办公场地;
同时,还需避免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最后,包括但不仅限于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