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到行政事件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够通过提交调解申请来解决问题,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当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等事项时,或者当行政机构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其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出现时,由人民法院出面进行调解工作则被视为适当行为。
根据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适用调解这一解决方式,但是,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却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