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这一犯罪行为是否必须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答案并非绝对。
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并不以秘密窃取作为成立条件。
其次,所谓的窃取,实际上包含了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私自将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移至自身或者第三方,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单位手中。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窃取行为通常都是秘密行动,其实际意图也是为了达到秘密窃取之目的,然而,我们并不能将盗窃罪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这种形式。
比如,有些行为人可能会故意以为被害人并未察觉到其行为,从而在暗地里实施窃取,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秘密窃取。
然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种“自以为”的判断只是行为人个人的主观臆断,不应当成为认定盗窃罪构成的客观证据。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的盗窃行为都是公开进行的,因此,对于所谓的“窃取”,其实并不需要完全在暗中展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