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善意相对方,乃是指合同之特定相对人或者在其他法定民事法律关系(以下简称“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存在之第三方主体。
鉴于他人并无任何过失,其所实施之行为亦无法归责于己身,故通过一定程序,便可取得相应财产权益乃至经济利益。
在我国民法领域中,所谓善意,即指行为人并无任何过失。
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在法律关系中,其他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均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任何对抗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