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使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且在婚后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将此套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这套房产便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其个人所有。
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对此房产无权进行分割。
其次,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申请贷款,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产最终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将该房产判定为登记一方的财产。
然而,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再者,若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重新约定,因此,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上出现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另一方对该房产便享有产权份额。
但是,在进行分割时,即使有名字,也并非一定要平均分配。
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如有相关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如无协议,则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各方对房产的贡献度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