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传唤乃司法机构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刻及地点到达现场的一项重要举措。
传唤之执行一次性最长不得逾越十二个小时。
若案件情况因特殊原因极其重大且错综复杂,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时,需经由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审慎审核与批准后,方可延长传唤时间至二十四小时。
此外,严禁以连续传唤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