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及犯罪分子因犯受贿罪而经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了应承受的刑事责任与惩戒程度之后,其将在严格参照法律条文与规范要求实施的过程中服刑。
鉴于此,在执行刑期的全过程中,倘若该犯罪分子能够恪守监狱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或立功表现,那么他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然而,若犯罪分子在此期间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揭发监狱内存在的重大犯罪行为等具有重大意义的立功表现,则应当给予其更为显著的减刑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