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校园信贷活动可能给学生带来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
犯罪团伙利用高校学生社交经验相对不足、防备意识较为薄弱这个致命弱点,开展小额短期的借贷行为。
从表面的情况来看,这些借贷产品似乎以“微利多销”为策略,然而实际的利率却达到银行的20%-30%,这些不法分子便随意地剥削学生们的财富。
2.校园借贷也会催生借款学生各种恶劣习性的形成。
高校学生经济方面的支持通常来自于他们的家人或亲戚朋友,如果学生存在过度攀比的心态并且本身已经有了诸多不良习惯的话,那么家人所提供的生活费用很显然不能够完全满足其消费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类学生可能会选择向校园高利贷寻求资金援助,从而导致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的出现,甚至严重到因为无法偿还债务而被迫退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