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借条的原始资料务必要按照规定提交给法院进行核实。
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便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
然而,借条在审理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成为开庭审判时所依据的有力证据之一。
当出借方仅持有借条,并向法院主张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时,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出借方是否确实已经提供了借款,以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在涉及金额较小的借款案件中,如果出借方仅凭借条来主张权利,那么借条既代表着双方达成的借贷协议,同时也是交付借款的直接凭证。
这主要是由于在小额借款的情境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判断,出借方无需额外提供转账凭证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
只要借条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证明效力,法院便会对当事人的诉求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一)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二)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三)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
(四)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