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本法律条文中,共有五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第一项,即为超过三名的相关主体提供帮助服务。
其次是第二项,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及以上的情况。
然后是第三项,要求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至少五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接下来是第四项,即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及以上的情况。
最后是第五项,即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
此外,还有六项具体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其中包括:
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或五个的情况;
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情况;
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对于第二部分,明确规定了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惩罚。
如果是单位犯下上述罪行,则会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的情况,那么将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