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微信、QQ即时通讯、网络日志(如博客、微博客)以及存储于电子媒介中的各类信息等多种形式。
因此,微信中的借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亦可纳入证据范畴。
然而,若欲使用该类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仍需满足以下三个必备条件,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另外,为确保借贷关系的成立得到充分证实,建议您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辅助证据,例如银行的转账回单或取款凭证、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相关凭证等等。
因此,尽管微信上的借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想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