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对于适用简易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法庭应于开庭当日做出判决。
其次,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十五日。
再者,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