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一方未出庭,法官仍有权判定离婚。
前提条件是在法庭对被告发出出庭令且其仍然没有合适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审查原告呈交的证据来判断夫妇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破裂。
如果经过核实确实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法官将可以依法作出准许双方离婚的缺席裁决。
然而,若原告并无充分的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席庭审,或者在收到法院的催促出庭通知后依然拒绝出庭,那么法院将会按照撤诉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