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且赌资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其次是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次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则是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间获得的抽成利益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情况;
此外,若有组织十名以上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参与赌博活动,且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用的情况也应予以关注;
最后,如果有其他涉嫌聚众赌博行为且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场景出现,亦应依法立案追究。
对于那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将赌博作为职业的人员,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在赌博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下注的款项、用以兑换筹码的款项以及通过赌博赢得的款项均被视为赌资。
而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其赌资数额可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且收取的服务费数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收取的服务费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协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有人为十个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达到一百条以上的,也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