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若房产为配偶单方面购买并购入,在此阶段,在房产证书上添加对方姓名者,须遵循房地产交易之规定,即通过二手房转售或赠予方式实现。
此时,需缴纳契税等相应数额较大的税收款项。
此种添加姓名的举动被视为赠予行为,在夫妻关系解除之时,双方可各分得50%的权益份额。
2、在婚后为房产证书添加配偶姓名时,通常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仅需支付少量的工本费(具体金额视当地政策而定)。
在婚后为房产证书添加配偶姓名的过程中,无需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款项,因此相较于婚前添加姓名而言,具有更大的经济优势。
婚后添加姓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行为,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后,应根据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如未有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会依据出资贡献度、结婚年限、是否育有子女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分割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