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无子女且曾经已经享受到五保待遇的老年人来说,他们的养老问题将不再进行变更。
但是,倘若他们之前并未获得过五保待遇,那么他们的赡养责任将由他们的女儿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若女儿实在无力承担这一责任,在经过当地村民的充分讨论和同意之后,他们同样可以被纳入到五保范畴内。
然而,在此过程中,女儿仍需承担起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