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电话营销的违法性问题,情况大致如下:
首先,如若电话营销中涉及到欺诈乃至诈骗等不当行为,这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法律层面上也是不被认可的。
其次,假如该公司的资质认证齐全且售卖的商品及事实相符,那么这种形式的电话营销便不会被视为违法。
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伪劣产品虽然尚未进行销售,但是其价值已经达到了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伪劣产品的销售额未达到五万元人民币,然而将已销售的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价值,总计超过了十五万元人民币。
对于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销售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到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
其次,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到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将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
再次,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到二百万元人民币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销售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电话营销本身并不违法,其是否构成违法主要取决于电话推销的内容及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如果销售的产品涉及到法律禁止流通的领域,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这样的电话营销无疑是违法的。
此外,如果企业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电话营销也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