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主流观点普遍认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从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的角度来看,其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乃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该处罚决定未遭复议决定或是行政判定制裁推翻之前,应当被认定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假设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便立即生效,这与行政效率性的原则相契合,因为如果仅在行政相对人表示接受、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而行政相对人未提出上诉、或者被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维持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将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威地位,从而不利于行政机关对日常事务的高效管理。
此外,还有第三个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
1、当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2、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应暂停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3、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执行亦不应受到任何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